信件编号: | 20210105001 | 来信时间: | 2021-01-05 13:4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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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名: | 许**** |
内容: | 请问一下商品房小区公共部分营业收入归谁所有?有的小区公共部分的广告费等这个收入是物业收取了,还是应该是全体业主所有?监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2021-01-07 16:24:40
答复意见: “许****”网友: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区住建局答复如下: 《繁昌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30%用于补贴物业公共服务费,2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553-786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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