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高安全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由区应急管理局草拟了《繁昌区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见附件),现面向企业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征求意见日期: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
联系人:艾 翔 联系电话:0553-7862650
电子信箱:297227136@qq.com
邮寄地址:繁昌区政务文化中心三楼331室
邮政编码:241200
繁昌区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
社会化服务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高安全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不断提升,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繁昌区辖区内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在繁昌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是指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智力、技术、管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标准化评审、安全教育培训、咨询辅导、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设施设计及诊断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具有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机构。
安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安全服务机构中各类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 安全服务工作坚持诚信为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以提供约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和管理服务为目标,强化和落实安全服务机构的服务主体责任。
第五条 中小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根据企业实际,积极引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持续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安全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服务质量负责。
第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立安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着力为安全服务机构营造公平、公正、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通过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嫁接各种资源,持续提升安全服务机构团队学习能力,优化管理,从而更好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打造繁昌区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品牌。
第八条 安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协调社会化服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二)收集政府、安全服务机构、企业问题反馈,组织人员研讨并确立问题解决方案;
(三)组织社会化服务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研讨与讲座,提升服务水平;
(四)组织召开安全服务机构工作例会;
(五)对安全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提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对安全服务机构管理,及时公开公示有关信息;
(七)受理企业和群众对安全服务机构投诉,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二、机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热衷于安全生产事业,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信誉及运作状况良好,具备与所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设备设施、执业人员等条件。
第十条 安全服务机构专职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安全工程、机械、电气、化工、自动化等方面管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委会专家等。
安全服务机构应根据行业、领域、服务范围等不同需求,配备足额、不同专业类型的服务人员,以满足安全服务工作的要求。
鼓励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为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具体事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安全服务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以及委托方的约定,开展安全生产服务,不得转让服务项目,并对做出的服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加强内部管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档案。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开展内部培训,不断提高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
安全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是安全服务机构和企业的帮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工作,并对其工作行为和结果承担责任。
因安全服务机构或人员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属地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设施设计、标准化评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要求执行。
三、服务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 安全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主要目的是帮助中小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安全服务机构可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范围:
(一)安全托管服务:全面参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提供基础辅导、安全培训教育、双重预防机制咨询(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创建)、安全检查、法律咨询等服务,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定制服务等。
(二)基础辅导服务: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帐等。
(三)安全培训教育、法律咨询服务:以提升企业安全理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目的,编制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课件,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复产复工教育、人才培养等,提高应知应会能力;为企业提供安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督促、提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试,持证上岗等。
(四)安全检查服务:针对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实际,制定系列安全检查表,对企业生产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运行各个环节全面剖析,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提供详细、有效的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包括年度综合检查、季度检查、月度检查、专项(专业)检查等。
(五)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咨询、创建服务:开展“六项”机制咨询服务,宣传“六项”机制创建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协助企业开展“六项”机制创建,深入开展风险因素辨识分析,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制定系统详实的安全检查表,并切实运行落实等。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创建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服务,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和具体工作要求;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复评,并有效运行;协助企业上报标准化考评材料等。
(七)其他专项定制服务:提供有限空间、危化品、电气、特种设备、涉氨制冷、涉爆粉尘、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一查三督、外包作业、大排查大整治等其他专项服务,协助企业开展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鼓励安全服务机构在服务内容上不断创新,满足不同企业差异化安全生产服务需求,如企业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双方自行协商。
四、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提供初审报告。安全服务机构应自安全托管服务协议生效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初审报告》,并报镇(开发区)和区应急管理部门。
(一)《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初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安全问题诊断、现场隐患(含照片)与整改依据与建议、服务工作计划(服务咨询人员、机构负责人签字)等。
(二)安全服务机构提供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初审报告》需经企业确认后,方可上报。
第十七条 约定服务频次。安全托管服务每月赴企业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其他服务模式按照合同约定),其中:
(一)每月到企业安全检查、服务等不少于一次;
(二)每年协助企业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二次;
(三)每年协助企业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一次;
(四)按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工作。
(五)每月企业检查信息上传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不少于一次。
以上工作内容要求有相应工作记录或工作联系单,并与企业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
第十八条 制订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具体可参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物品定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外包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本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第十九条 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记录与台帐。具体可参照: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台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台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台账、设备(特种)管理台帐、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帐、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使用台帐、应急救援器材管理台帐、生产工艺变更等管理台账、特殊作业审批台账等。
第二十条 履行告知程序。
(一)安全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开展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参加服务的人员、服务活动的时间等向企业告知。
(二)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在被服务企业张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公示牌》,《服务公示牌》中应标明:被服务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人员姓名、照片及手机号码、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上报服务信息。
(一)安全服务机构应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继续学习及执证情况、质量控制程序、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内容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安全服务机构开展首次安全服务时,应认真填写《繁昌区中小微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纸质版)并存档,协助企业将基本信息上传安徽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后续开展安全服务时,协助企业及时进行更新。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服务质量、水平,原则上服务企业数量不超过专职技术人员人数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规模、行业、服务范围等,安全服务机构与被服务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安全服务费用。
五、企业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购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变。
企业不得因本企业参加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而削减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经费。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 企业委托安全服务机构提供智力、技术、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可参考《安全生产服务合同(范本)》制订,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服务的内容、方式、频次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原则,企业及安全服务机构均不得在服务合同中设置免除本单位法定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或者通过欺骗、隐瞒、胁迫等方式设置显失公平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委托安全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应定期听取安全服务机构关于本企业服务情况的报告,及时协调、督促、解决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支持安全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开展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和配合,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相关作业场所,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生产、技术、设备等相关管理人员应共同参与风险辨识分析、管控措施制定、安全检查表编制、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制定。涉及技术、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向安全服务机构申明保密要求,并签订书面保密协议。
对由政府部门委托安全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条 企业对安全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并书面提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履行与安全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承担义务,兑现承诺,同时督促安全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合同,提供约定的安全生产服务。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属地镇(开发区)安监站或区应急管理局。
六、评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强化评估。落实“放管服”改革各项举措,强化事中、事后评估管理,优化安全服务环境,建立公平、公正、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安全生产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安全服务机构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评估方法。定期、不定期对安全服务机构基础管理、服务质量、执业实绩、荣誉或不良记录等4部分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评估方式。评估采取检查安全服务机构和调查服务对象相结合的形式。各镇(开发区)、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对安全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区应急管理局对安全服务机构基础管理、执业实绩进行评估,并核实荣誉或不良记录。安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汇总评估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安全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企业取消或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一)安全服务签订合同后,安全服务机构超过2个月未对服务对象进行初审或一年内累计3次未开展服务的(具体按照合同约定频次);
(二)安全服务机构服务工作运行不规范,挂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被服务企业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服务机构理应在服务过程中排查发现,而未能够及时排查发现的;
(四)服务期内受服务企业发生一起亡人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全服务机构负有重要责任的;以及受服务企业一年内多次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全服务机构负有一定责任的;
(五)安全服务机构之间搞价格恶性竞争,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六)服务人员身份不实、执业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证明和服务不到现场等行为;
(七)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每年动态评估各安全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并在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评估人员不得擅自降低评估标准,不得接受被评估安全服务机构和抽查企业的宴请、收受各类礼品礼金,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对评估指出的问题,安全服务机构要积极落实整改;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安全服务机构要做好督促指导隐患整治工作。
七、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范围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界定。
第四十条 以下工贸领域中小微企业为推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对象: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
(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三)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企业;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企业;
(五)涉及外包检维修及危险作业多的企业;
(六)近年来发生事故、伤亡损失较大的企业;
(七)未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或标准化已过期失效的企业。
第四十一条 安全服务机构与被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由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每年从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奖补资金,对各镇(开发区)开展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服务予以支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试行,由繁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2、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合同(样张)
3、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初审报告(样张)
4、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检查记录表
5、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隐患整改告知单
6、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隐患报告单
附件1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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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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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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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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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服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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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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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含安全技术人员) |
姓名 |
专业 |
高工(专家、注安师或其他)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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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基 本 情 况 |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人员资质、复印件,社保证明) |
附件2
合 同 编 号 :
安 全 生 产 社 会 化 服 务
合 同
(样 张)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委托项目名称:
签 订 地 点 :
签 约 时 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和《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连安〔2019〕5号)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的要求如下:
1、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内容:
(1)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制;
(2)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指导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指导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6)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双重预防管控机制建设;
(7)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并有效运行
(8)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
(9)......;
(10)......;
(11).......。
(上述项目不包括为企业员工培训聘请的教师讲课费用、组织应急演练及另请专家研究制定企业的隐患整改方案、标准化评审等)
2、安全咨询服务方式:
(1)现场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2)电话和电子邮件咨询交流;
(3)其它方式。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服务工作: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与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双方确定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依照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服务期限及费用和支付方式:
1.咨询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年度服务额¥(人民币): 元整(¥: );
服务费用总额¥(人民币): 元整(¥: )。
3.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方式在□里打√)
□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费用人民币
元整。
□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乙双方权利和责任及违约赔偿:
1.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服务;
(2)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甲方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甲方安全责任人应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落实双方确认的整改方案;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所产生的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
(5)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给乙方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漏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法律的服务;
(2)乙方应根据检查情况指导甲方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如甲方对发现的隐患拒不进行整改,乙方应向属地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须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服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服务
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全面有效,对乙方提出的整改项目应及时整改,若因甲方资料失效失真或不及时整改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理,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2、若因乙方未按合同履职、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导致服务质量失实,被应急管理部门否决,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服务费用。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将合同复印件送交 区(区)应急管理局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委 托 人 ︻ 甲 方 ︼ |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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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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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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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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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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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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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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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签字) |
年 月 日 |
委托代表 签 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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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托 人 ︻ 乙 方 ︼ |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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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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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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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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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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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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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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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签字) |
年 月 日 |
委托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
附件3
XXXX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初审报告
(样张)
编制单位: XXX
编制人员:
编制日期: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繁昌区中小微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企业名称 |
(签章)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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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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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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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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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产(经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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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关负责人 |
姓 名 |
安全培训合格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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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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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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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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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量(劳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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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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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及生产(经营)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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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及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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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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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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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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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工段、班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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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机制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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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议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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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易发部位及工艺 |
名称 |
易发事故类型 |
已采取的防控措施 |
维护状况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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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 |
名称 |
等级 |
构成 |
数量 |
已采取的监控措施 |
维护状态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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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种类、用量、工艺、储存方式(分类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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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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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网络、双重预防机制情况;所属行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危化);存在可燃性粉尘、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器材、特种作业人员等种类及数量(可附页)。 |
初审2020年[ ]号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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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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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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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现状和隐患排查、评估,评估其适宜性、充分性、符合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问题、风险和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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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审查企业基础管理台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作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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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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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姓名 |
专业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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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明: 1. 保密承诺:初审组对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在审核过程中所获得的客户的信息保密; 2. 公正性声明:初审组与企业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3. 相关性申明:初审组的诊断服务和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无任何关系; 4. 报告风险申明:初审诊断证据只是基于可获得的抽样信息样本,不能包含全部的活动; 5. 考虑到抽样风险和局限性,报告所表述的初审发现的问题和诊断结论并不能100%地完全代表系统的真实情况,因此未发现的问题点可能仍大量存在未入目前的系统中。 |
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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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 |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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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 |
1、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
1. 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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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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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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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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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投入 |
1. 建立有效的安全投入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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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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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
1.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定期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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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有下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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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工种、工序和岗位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或放置在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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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培训 |
1. 已按要求编制安全培训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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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从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有培训和考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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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工作业、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危险物品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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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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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设施管理 |
1. 主要生产设备登记建档(包含①主要生产设备清单,②设备应1机或1类设备一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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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设备保养计划,并按计划实施设备保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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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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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种设备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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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气设备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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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业安全 |
1. 危险作业审批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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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违安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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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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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关方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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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隐患排查和治理 |
1. 安全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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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隐患治理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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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危险源管理 |
1. 生产设施、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分级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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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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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业卫生 |
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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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体检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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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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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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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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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 |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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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管理 |
10、应急救援、事故管理 |
1.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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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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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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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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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处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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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1. 年度评估报告及持续改进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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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 |
1、金属切削机床 |
1. 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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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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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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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床照明应采用36伏安全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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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冲、剪、压机械 |
1. 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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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动器工作可靠,紧急停止按钮灵敏,在可触及位置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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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传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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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脚踏开关有完备的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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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配备专用及清扫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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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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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砂轮机 |
1. 安装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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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砂轮机转动部位应有防护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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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使用(砂轮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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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安全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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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专用设备 |
1. 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坚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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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护罩、盖、栏完整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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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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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局部照明应为36伏安全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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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平(梯)台应有防护栏,不得有严重脱焊、变形、腐蚀和断开、裂纹等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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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器完好、接地装置齐全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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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危险部位应有警示标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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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压力容器 |
1. 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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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业管道应注明介质的色标和正确的流向标记(浅灰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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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常运行中应有定期自查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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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气瓶 |
1. 工业气瓶供货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压力表等附件定期检测,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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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场使用应有安全防倾倒装置,不同气体使用应保持5米安全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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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场地存放量不超过当班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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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 |
7、起重器械 |
1.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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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源指示灯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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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导绳器和限位装置有效、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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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吊钩上防止脱钩的保险片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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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轨道的安全接地线(PE线)有效、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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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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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常运行中应有定期自查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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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锅炉 |
1. 本体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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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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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锅炉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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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常运行中应有定期自查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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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厂内机动车辆 |
1.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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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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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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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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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货)梯 |
1. 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轿厢内粘贴检验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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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有限载标识,严禁人货两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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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易升降机应有连锁防护门,至少有2套防冲顶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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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日常运行中应有定期自查保养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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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配电室 |
1. 配电室通往室外的门向外开,门上有“止步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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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开启的门窗、电缆线的出入口要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金属网格、栅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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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操作规程上墙,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高压绝缘靴、高压绝缘手套和工作警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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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地装置应可靠、明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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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自备发电机 |
1. 发电机房整洁,且有相对隔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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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备发电机不应与供电网联接,并可靠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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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关安全运行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张挂在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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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 |
1. 线路的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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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线路绝缘良好,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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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线路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沿墙面敷设的电源线穿管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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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
1. 绝缘电阻应符合GB3787-2006规定,绝缘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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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源线不得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5米,PE线连接可靠;开关可靠、灵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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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护罩等完好,无松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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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 |
15、配电箱(柜、板) |
1. 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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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箱(柜、板)体PE线连接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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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配有漏电保护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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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箱(柜、板)面板上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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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消防设备、设施 |
1. 按规定数量配备消防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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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设备、设施位置合理、标志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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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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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厂房、建筑 |
1. 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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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布局、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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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1、厂区道路 |
1. 厂区道路平整通畅,无杂物堆放;厂区门口、危险路段须设置限速标牌(5公里)和警示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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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区照明 |
1. 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低于2. 5米的,使用36伏安全电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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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间作业环境 |
1. 定置摆放:车间实行定置摆放;工位器具、料箱摆放整齐、平稳,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物品放置留出配电柜和消防栓安全操作空间(1×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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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间通道:只通过行人的通道,宽度不小于0. 8米;通过电瓶车、叉车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通行汽车的车间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 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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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业区域:地面平整,无积油积水,采光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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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仓库作业环境 |
1. 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 5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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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采光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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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品存放平稳,不超高垛放(2米以上应有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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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易燃物上方灯具应有防脱落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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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作业场所 |
涉尘抛光 |
1. 涉及可燃爆粉尘的,应有混泥土结构、通风除尘、清洁制度、禁火措施、检维修和安全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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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涉及可燃粉尘的,要设置除尘装置和加强日常清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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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业人员配备可靠劳保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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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作业 |
1. 焊接作业时,其场所附近5米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与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5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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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点火源应与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10米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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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空焊接时,应清除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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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业人员配备可靠劳保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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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作业 |
1. 作业现场有隔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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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通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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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备灭火器、防爆灯、防爆开关,悬挂周知卡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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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业人员配备可靠劳保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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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危险作业场所 |
铸造(翻砂、熔炼)作业 |
1. 车间应设置排风装置,确保车间通风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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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车间内晾晒型砂时,严禁堵塞车间疏散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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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浇注作业场地四周应无障碍物,无积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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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业人员配备可靠劳保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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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化学品 |
1. 存放要求: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贮存,有专人管理;消防设施齐全,通道畅通;使用防爆灯、防爆开关等防爆电气;悬挂警示标志、周知卡和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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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要求:现场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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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综述 |
整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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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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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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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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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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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帐记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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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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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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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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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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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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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作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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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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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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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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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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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报告审核人签字:
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以上隐患要落实资金,落实责任部门(人),制订计划逐条整改。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照片 |
范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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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附件5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告知单
注:此表需报送企业负责人,整改落实后将此表存放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附件6 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单
填报单位: 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注:本表一式二份,镇(开发区)安监站和安全服务机构各1份。 |